一、已获得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截至上年末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3年以上,如何理解?
答:申请企业需为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两者满足其一。
细分市场判断的时间是截至上年末(即2025年末),3年是从事所申报的细分市场的时间,不是简单的企业成立时间。
二、申报期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符合北京产业发展导向,同时近三年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如何理解?
答:1.所称“经营异常”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结果为准。
2.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失信主体名单为准。
3.所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包含更加严重的情形,以生产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监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判定结果为准。
三、近两年研发费用均不低于100万元,且每年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如何理解?
答:以2026年申报企业为例,一是要求企业2024年、2025年的研发费用都不低于100万元。
二是要求企业2024年、2025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都不低于3%。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的计算公式是: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
四、拥有1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Ι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对近三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排名前三)或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不考察本项指标。如何理解?
答:知识产权指标:一是1项以上。二是必须是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三是不包含转入的I类知识产权,且申请企业应在权利人中排名前三。四是实际应用且产生经济效益,如果企业的专利与企业的主导产品没有关联,也是不符合的。目的是希望企业的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严防为申报而购买专利。
近三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排名前三):省级科技奖励指省部级政府直接授予的科学技术奖,不包括由社会力量(协会)设立的科技奖励。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技术研究院、技术工程中心、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根据最新的《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达标级、引领级被视为“经认定的省部级研发机构”,不包含预备级。
五、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是如何测算的?其中多个指标涉及行业均值,怎么获取?
答:行业均值使用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行业均值,并且定期更新。为避免不良中介误导企业数据造假,具体测算公式和均值情况不对外。测算中所有企业均使用同一套测算公式,由培育平台进行自动测算,防止任何人为因素干扰。同时,将通过培育平台向企业反馈评价总得分及五个分维度的得分,以及得分最低的三个指标情况,助力企业走好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六、企业是否可以随时、多次到平台上开展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自测,及时了解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答:不可以。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主要参考企业截至近三年的数据。在确定最终结果后,由培育平台将评价结果反馈至企业端后台。需要提醒的是,企业申请时应认真、仔细填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因企业自身数据填写错误所导致的评价结果不准确问题,由企业自行负责。
七、是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申报优质中小企业认定?
答:我们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不区分所有制,都可以申报。但是,作为优质中小企业还必须满足一些基本要求,比如: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导向,同时近三年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同时,我们也会加强动态管理,如果发现已被认定的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数据造假的,坚决取消认定。
八、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质后,对年度信息更新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办法要求,优质中小企业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在同一个有效期内,对首次未进行更新的企业,重点监测;对累计达两次未更新的企业,取消认定。
九、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质后,企业发生简单更名、跨区域迁移了怎么办?
答: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简单更名,应在3个月内在培育平台上同步完成名称变更申请。如发生跨区域迁移,应在3个月内在培育平台上提交跨区域迁移申请,并与迁入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系。需要提醒的是,简单更名是指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仅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
十、有中介机构说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必须做科技成果评价,有用吗?
答:培育办法和认定通知中,均不涉及科技成果评价事项,也未将其列为专家审核时的依据材料。